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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民網北京6月25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今日全文公佈了《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。《意見稿》規定,發現擅自擴大建設規模、改變建設標準、增加投資概算建樓堂館所行為,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法依規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《意見稿》提出,為加強樓堂館所建設管理,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,厲行節約,反對浪費,制定本條例。本條例所稱樓堂館所,是指黨政機關的辦公用房以及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、會議、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,不包括圖書館、科技館、博物館等公益性項目以及黨政機關業務用房項目。樓堂館所建設應當遵循經濟實用、嚴格審批、公開透明、加強監督的基本原則。
  《意見稿》明確,項目單位、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予以通報批評,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較重的,暫停或者停止支付資金,已經支付資金的,收回已支付資金;情節嚴重的,暫停或者停止項目建設,已經建成的,應當騰退或者全部沒收、拍賣處理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視情節輕重,依法依規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  (一)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的;
  (二)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序,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開工條件,擅自開工建設的;
  (三)擅自擴大建設規模、改變建設標準、增加投資概算的;
  (四)未依法進行招標採購的;
  (五)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其他資金進行建設的;
  (六)未按規定對項目建設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處理的;
  (七)轉移、侵占、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;
  (八)違反本條例規定,建設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、會議、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的;
  (九)以未使用財政性資金、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,置換樓堂館所的;
  (十)違反本條例規定,配套建設大型廣場、公園和大型景觀等設施的;
  (十一)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。
  《意見稿》同時明確,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對有關領導人員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  (一)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項目的;
  (二)違反規定為項目辦理城鄉規劃、土地使用、環評審批、節能審查等手續的;
  (三)違反規定安排和撥付財政性資金的;
  (四)對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,要求項目單位開工建設的;
  (五)其他違法違規行為。
(編輯:SN06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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